協會簡介組織架構︱組織章程︱

台南縣七股鄉龍山社區發展協會章程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南縣七股鄉龍山社區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社區發展,
增進居民福利,建設安和融洽、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。

第三條本會以台南縣七股鄉公所劃定龍山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縣七股鄉龍山村十鄰二一一之三九號(龍山村漁民活動中心)。

第五條.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.根據社區實際狀況,建立下列社區資料:
(一)歷史、地理、環境、人文資料。
(二)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。
(三)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。
(四)其他與社區發展資料。
二.針對社區特性、居民需要,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, 政府年度推薦項目、社區自創項目,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劃。 並編定年度經費預算,積極推動執行。(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具體列出)。
三.設立社區活動中心,作為社區活動場所。
四.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。
五.與轄區有關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團體及村辦公處加強協調、聯繫、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.工作並維護成果。
六.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
 

 第二章會員

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一.個人會員: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.團體會員:凡本社區內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一人(得一至五人),以行使權利。
三.贊助會員:凡本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、贊同0本會宗旨,並對本會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七條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屬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八條.會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為出會:
一.會員應履行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,違者視同放棄會員資格不得異議及喪失會員資格者(含死亡)。
二.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十條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「贊.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

第十一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 

第三章組織及職員

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.監察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構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.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.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`
四.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.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.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.議決與會員權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一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 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.
一.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。
二.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.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四.議決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.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.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。
七.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
八.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六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.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.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、決算。
三.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.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.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
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.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九條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條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勢之ㄧ者,應即解任:
一.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.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.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。

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
第廿二條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,指導會務推展,捐款業務發展基金及特別捐款。

 

第四章會議

第廿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.以書面通知之。

第廿四條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廿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.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.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.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.財產之處分。
五.團體之處分。
六.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廿六條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(理監事會議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)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廿七條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第五章經費及會計

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.入會費:(一)個人會員、贊助會員新台幣1000元整。(二)團體會員5000元以上。
二.常年會費:(一)個人會員、贊助會員新台幣200元整。(二)團體會員按所派代表人數,.每一代表1000元整。(三)本會幹部應繳1000元整。(常年會費200元整、幹部基金800元整)
三.社區生產收益。
四.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五.捐助收入。
六.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
七.基金及其孳息.。
八.其他收入。

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

第卅條.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第卅一條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第六章附則

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三條本章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 變更時亦同。
第卅四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年月日,屆次如下:
一.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。奉縣府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函准予立案字號-府社行字第0140號。
二.經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決議修正通過。奉縣府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府社行字第0910161222號函核備。